2007年3月2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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氙气车灯“照出”法律缺位
王淇

  在夜间行车时,突然被迎面照射过来的车灯强光晃得两眼昏花、大脑空白,这种危险度不亚于闭着眼睛开车。眼下,许多车主私自将车灯改装,换上了亮度极强的氙气灯。然而,笔者在采访中发现,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这种车灯“束手无措”——

  车灯下的“午夜惊魂”
   “要不是我及时踩刹车,那车就撞上了,现在想想就后怕。”
  前不久的一天晚上,沈阳市的吴小姐驾车时,两次被迎面车辆的强光灯“刺伤”眼睛。“当时只觉得一阵眩晕,什么也看不见了……这次没出事算是幸运的。”
  吴小姐告诉笔者,当天晚上她驾车行驶至沈阳市敬宾街附近的沈阳话剧团附近时,前面突然闪出两道刺眼的白光,她顿时眼前一黑什么都看不到了。短暂“失明”后,她赶紧猛踩一下刹车,两束强光也一掠而过。惊魂初定的吴小姐这才慢慢回过味儿来,原来刚才对面那辆车使用了氙气灯,而那辆车在与她会车时,并未将氙气灯切换成普通灯。
  心有余悸的吴小姐在路边短暂停靠后,再次上路。可让吴小姐惊魂的事再次发生:“车往前开了不到15分钟,一辆奥迪车的氙气灯,使得我眼前又是一黑,差一点又被撞上了。”

  路上“氙气灯”数量不少
  笔者查询了相关资料:氙气灯是采用无灯丝高压放电,与一般卤素车灯相比,亮度增加3倍,投射范围既远又广,因此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汽车照明。但由于不规范的安装使用,这种先进的车用照明技术,却屡屡成为制造道路“光污染”的罪魁祸首。
  晚间时间,笔者对沈阳市一些道路进行调查,发现每十几辆车中就有一辆车的车灯非常刺眼,在一些有路灯的地方由于灯光的分散作用,对面车辆的强光灯影响不太大,但是在一些阴暗的小路上,如果碰上对面强光灯的照射,就会感到特别刺眼,必须马上减速或者停车以避险情。
  在采访中,很多市民皆反映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很多司机也都表示担心。刚拿到驾照的市民李先生说,由于技术还不是特别过关,被强光一照,自己往往反应不过来,所以晚上都不敢开车,“如果有什么急事,我宁愿打车。”

  都是“改装”惹的祸
  在采访中,一位资深汽车改装专家告诉笔者,氙气灯作为一种先进的汽车装备技术,在国际上早已被广泛应用,在国内的推广也是大势所趋。
  既然是先进技术,为何市民和很多驾驶员对此却颇有非议?原来真正造成公路“光污染”危害的,是不规范安装的氙气灯,以及随意闪灯、私自增高灯光角度等缺乏驾驶公德的滥用灯光行为。
  据这位汽车改造专家说,由于一些车主单纯追求高亮度,选用的氙气灯泡与原卤素灯泡的大小、尺寸都不同,发光部分偏离了焦点位置,从而使车灯出现不聚光、无正确远光等严重的负面作用,从而影响对面行人、车辆的安全。

  灯亮度缺少法律监管
  改装的强光氙气灯存在安全隐患,但笔者随后采访相关部门,却发现目前对于氙气灯的监管仍是困难重重。
  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刘警官告诉笔者:“单纯是灯光太亮,这种情况交警很难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只对如何使用灯光有具体规定,比如变换车道时应打转弯灯,在150米距离内会车应该关闭远光灯等,但对于灯光亮度却没有规定。”
  那么在对车辆进行审验时,能否对灯光的亮度作出要求呢?机动车检测站相关工作人员称,目前检测站执行的标准对车灯发光强度只设有下限,没有上限。目前,能查到和汽车前照灯“过亮”有关的国家标准是国标GB4599—94《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该标准要求车辆“近光、远光的亮度不炫目”。但“不炫目”的标准是什么,在实际执行中很难把握。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这可以作为治理私装氙气灯的法律依据。
  “除了验车时没有单项规定外,至今国家也没有车用氙气灯的专项国标,而氙气灯改装厂家正好钻了这个空子。”法律界人士建议,对一些不具备安装技术和设备的小型汽车美容店,为了赚钱不负责任的改装,有关部门需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出租车司机周先生说,许多司机习惯开大灯实际上还是一个开车道德的问题,驾校也要在这方面多多加强教育。驾校在进行夜间培训课的时候就应该教学员间歇性地使用远光灯,要杜绝这种“马路杀手”,除了在法规上进一步完善,驾驶员的素质也需提高。